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鄭法海
代 理 人 江楷強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法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清算事件、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聲請免責相關判決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