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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諺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沅錞
一、債務人葉諺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482,0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其中附表本金序號001新臺幣3,842,76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如就債務人葉諺霖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林沅錞給付上述金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0000000 │葉諺霖、林│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元 │沅錞 │10月11日起 │ │ │
├──┼────┼─────┼──────┼──────┼───────┤
│ 002│363375 │葉諺霖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元 │ │1月11日起 │ │ │
├──┼────┼─────┼──────┼──────┼───────┤
│ 003│0000000 │葉諺霖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3│
│ │元 │ │1月11日起 │ │ │
├──┼────┼─────┼──────┼──────┼───────┤
│ 004│982234 │葉諺霖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元 │ │1月11日起 │ │ │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0000000 │葉諺霖、林│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元 │沅錞 │11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2│363375 │葉諺霖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元 │ │2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3│0000000 │葉諺霖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元 │ │2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計算(最高9 │
│ │ │ │ │ │期) │
├──┼────┼─────┼──────┼──────┼───────┤
│ 004│982234 │葉諺霖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元 │ │2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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