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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眉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瓦歷斯■貝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曉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瑞東即李明正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翊禎即李明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瑞東、李翊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正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廖曉瑜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3,561元,及其中新臺幣94,000元,自民國108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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