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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瑞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0,6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瑞明於93年07月0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30,68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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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瑞明 │95年5月24日 │104年8月31日│年息百分之20 │
│ │436194│ ├──────┼──────┼───────┤
│ │元 │ │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002│新臺幣│吳瑞明 │109年12月2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5765 │ │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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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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