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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9號
上 訴 人 鄭民崇
莊榮兆
周曉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就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就非財產權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6,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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