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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郭曉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釋印常即李振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725元,及其中新臺幣26,943元,自民國9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6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931元,及其中新臺幣17,772元,自94年6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每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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