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司促,1117,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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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盧巧齡

簡珈琪

盧美蓁即盧永安之繼承人


盧煒庭即盧永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盧美蓁、盧煒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永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巧齡、簡珈琪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2,180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盧巧齡、簡珈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8,245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盧巧齡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於民國103年08月19日邀同第三人盧永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05年07月19日歿)、簡珈琪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四筆,金額119,719元整;

於民國105年08月15日邀同簡珈琪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四筆,金額78,245元整,均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盧巧齡於應還款日110年11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20,425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三)依據司法院網站司法公告查詢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示,查無被繼承人盧永安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另被繼承人盧永安其子女盧美蓁、盧煒庭為法定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盧巧齡、簡珈琪應對被繼承人盧永安所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依約債務人盧巧齡、簡珈琪、盧美蓁即盧永安之繼承人、盧煒庭即盧永安之繼承人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42,180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五)依約債務人盧巧齡、簡珈琪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78,245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權,並有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等設籍上開地址,係在 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510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1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180元 盧巧齡、簡珈琪、盧美蓁即盧永安之繼承人、盧煒庭即盧永安之繼承人 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002 新臺幣78245元 盧巧齡、簡珈琪 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180元 盧巧齡、簡珈琪、盧美蓁即盧永安之繼承人、盧煒庭即盧永安之繼承人 自民國110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2 新臺幣78245元 盧巧齡、簡珈琪 自民國110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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