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司促,1125,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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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張佳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5,162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張佳溱於民國101年4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㈢相對人張佳溱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5162元整,及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㈣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9516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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