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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水秀
陳炫瑝
陳燕倉
一、債務人楊水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3,33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楊水秀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炫瑝、陳燕倉給付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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