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陳美洲
相 對 人 饒家寧
相 對 人 洪秀好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美洲、饒家寧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56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美洲、饒家寧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洪秀好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56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洪秀好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美洲、饒家寧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洪秀好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136元 由相對人陳美洲、饒家寧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洪秀好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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