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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萬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松
訴訟代理人 林聖凱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附表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備註 1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萬7,73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5%,餘由原告負擔。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萬7,73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5%,餘由原告負擔。
更正如「更正後」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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