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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黃僈芛
抗告人與相對人洪弘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0年度投簡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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