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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號
原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即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魏上青律師
被告王汾勝
訴訟代理人王銘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院前以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提起本訴,主張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國有地,原告為管理機關,被告所有建物、水塔占有系爭土地為無權占有,依民法第767條所有人物上請求權、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上之被告所有建物、水塔等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暨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另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原告對於被告97年7月31日就坐落系爭土地補辦清理申請,應作成准予補辦清理訂立租約行政處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11年2月2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為被告不利之判決,惟被告已依法提起上訴,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檢送上開行政訴訟卷宗至最高行政法院,現於最高行政法院分案111年度上字第332號審查中,尚未終結;而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以前開行政訴訟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111年6月29日裁定於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32號行政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㈡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6月6日以111年度上字第332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告確定,此有網路查詢之上開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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