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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5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呂德城
呂德強
呂四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邵德亮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另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抗告理由並附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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