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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劉建志
被上訴人
即被告林朝棟
林朝文
林朝寶
林朝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8,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王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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