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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訴人朱立安
被上訴人王先後
王李美雪
王春智
曾羿綾
許綺芳
湯文杰
趙彗妘
鄭子鴻
趙婉貞
賴俊傑
趙嘉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579,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0,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書記官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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