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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肆萬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經濟部以民國107年9月17日以經授中字第1073205693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陳學賢為清算人,惟自相對人廢止公司登記迄今,清算人陳學賢均未依法向本院聲報就任,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裁處陳學賢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元,且相對人迄今亦未完結清算。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即利害關係人,為釐清相對人之財產及債權債務關係,認有必要解任陳學賢之清算人職務,併聲請另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故法院認有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時,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聲請本院解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暨選派清算人,惟依相對人108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知,相對人名下僅有85年出廠之車輛一部,無其他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為免徒增相對人財產負擔,本件聲請選派清算人之報酬,應由聲請人預納。
本院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律師)為之,爰參考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及審酌本件清算事務之難易程度,認本件選派清算人之酬金所須預納者,應以4萬元為適當,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預納之,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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