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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玟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1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金 額 (新臺幣元) 利息暨違約金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利率 (年利率) 違約金利率 1 201 民國111年12月20日 16% 日利率萬分之5 2 219 民國111年12月20日 16% 日利率萬分之5 3 222 民國111年12月20日 16% 日利率萬分之5 4 243 民國111年12月20日 16% 日利率萬分之5 5 252 民國111年12月20日 16% 日利率萬分之5 6 334 民國112年1月20日 16% 日利率萬分之5 7 488 民國111年11月20日 16% 日利率萬分之5 8 696 民國111年11月20日 16% 日利率萬分之5 9 708 民國111年12月20日 16% 日利率萬分之5 10 807 民國111年12月20日 16% 日利率萬分之5 11 1,725 民國111年11月20日 16% 日利率萬分之5 12 14,288 民國112年1月20日 16% 日利率萬分之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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