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婚,107,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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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07號
原 告 乙○○ 住南投縣○里鎮○○○街000巷0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法律上顯無理由」,包括欠缺訴之利益要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等要件,例如:兩造並無實質之婚姻關係或已協議離婚生效後,原告仍請求判決離婚,如法院再就離婚事由有無再為調查審理,徒費當事人與法院之勞力、時間及費用,並無任何實益,此即欠缺訴之利益,且無權利保護必要。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訴請求判決兩造離婚,惟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後,業於112年7月13日與被告兩願離婚,並已辦畢戶籍登記,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則兩造既已離婚,並辦理戶籍登記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訴請離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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