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訴,489,2024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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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洪政宏


被 上訴人 洪政國
洪吉宏

洪銘宏
洪豐修
洪豐隆
洪豐貴
洪豐富
洪𬁂成
洪魁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1,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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