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訴,99,2024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石益成

被 上訴人 蕭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42,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