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1646,2024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代 理 人 曾彥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54,998元,及如附表1、2、3、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
本金 性質 起日(民國) 迄日 年利率 新臺幣 630,004元 利息 113年1月31日 至清償日 3% 違約金 113年3月1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 0.3% 超過六個月 至清償日 0.6%
【附表2】
本金 性質 起日(民國) 迄日 年利率 新臺幣 245,000元 利息 112年8月30日 至清償日 2.975% 違約金 112年10月1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 0.2975% 超過六個月 至清償日 0.595%
【附表3】
本金 性質 起日(民國) 迄日 年利率 新臺幣 1,000,000元 利息 113年2月4日 至清償日 2.975% 違約金 113年3月5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 0.2975% 超過六個月 至清償日 0.595%
【附表4】
本金 性質 起日(民國) 迄日(民國) 年利率 新臺幣 279,994元 利息 112年7月4日 113年1月3日 3.5024% 113年1月4日 至清償日 3.8208% 逾期利息部分 違約金 112年8月5日 至清償日 3.5024%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