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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李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99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6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宜庭於110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0年7月5日起至113年7月4日止。
詎料債務人李宜庭於112年11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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