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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伯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凰菁即亞芳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陳凰菁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亞芳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之債務人僅陳凰菁,或係陳凰菁即亞芳商行?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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