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4497,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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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金治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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