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孟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債務人林孟勛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住○○市○區○○○街00號11樓之7,聲請狀所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非林孟勛)。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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