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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徐振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傅阿源之全體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提出抵押債務人傅阿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提出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71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四、抵押債權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借據、本票等)。
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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