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繼,624,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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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陳凱翔律師即被繼承人張瑜修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此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

又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15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民法第548條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依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尚不得請求報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90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瑜修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為公示催告等相關事宜,被繼承人之遺產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754號案件執行拍賣,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故聲請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90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瑜修之遺產管理人,有上開案號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可稽,又被繼承人坐落於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度司執字第9754號事件進行拍賣而尚未拍定,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補正狀及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可參。

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尚未拍定,且是否會於該案執行程序中拍定亦有未明,仍有待聲請人繼續管理,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尚未進行完畢,又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屬遺產管理費用,為執行必要費用,就遺產拍賣所得價金有優先受償權,不受強制執行法第32條第1項聲明時點之限制。

是倘遺產經拍定,聲請人即可同時向本院聲請核定其管理報酬之執行名義並聲明參與分配,是難認本件有何日後無法受償或非予先行酌定其報酬不可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職務既尚未完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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