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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聲請人甲○○住南投縣○○鎮○○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聲請費1000元,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已於同年5月28日送達聲請人住所,並由聲請人親自收受,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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