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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麗玉即財團法人法寶薩埵佛教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法寶薩埵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法寶薩埵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法寶薩埵佛教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84年7月17日報經內政部民政司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
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第9屆董事會第14次董事會議於113年6月24日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得為本件之聲請。
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財團法人第9屆董事會第14次董事會議於113年6月24日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簽到簿、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為證,堪信為真實。
經核該修正章程第5條乃規範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人數,此涉及是否達到開會門檻及表決比例是否通過等問題,足認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且與系爭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另主管機關對修正捐助章程第5條亦無意見,有內政部113年7月12日台內宗字第1130031308號函文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 修正後 第五條 本法人設董事九人,監察人一人(監察本法人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
除第一屆董事、監察人由捐助人聘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監察人,則由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提名若干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五條 本法人設董事五人,監察人一人(監察本法人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
除第一屆董事、監察人由捐助人聘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監察人,則由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提名若干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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