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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簡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本票附表: 113年除字第17號 | |||||
編號 | 發票人 | 發票日 | 到期日 |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 本票號碼 |
1 |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憫惠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林宜蔚 | 96年2月7日 | 96年6月7日 | 5,200,000元 |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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