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嶸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賴慧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好又多加油站有限公司 廖文振 台中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2年11月30日 59,250元 T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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