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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曹煉成
相 對 人 曹金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曹金田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伯父曹金田(昭和00年0月00日生)雖未為死亡登記,然實際上曹金田已於3、4歲時死亡,小時候聲請人有聽阿嬤講,在過年拜拜的時候阿嬤都有唱名說聲請人還有一個阿伯曹金田,要他來吃飯,也有聽聲請人父親講,聲請人父親也沒有見過曹金田,因聲請人父親比曹金田小三、四歲。
為辦理聲請人祖父即相對人父親之繼承事宜,爰依法請求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失蹤人失蹤滿10年,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按,宣告死亡之聲請,僅得對於生死不明經過一定期間之失蹤人為之,若其人已死亡,即毋庸經法院為死亡宣告之程序(最高法院43年台聲字第65號、44年台聲字第5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南投縣水里鄉戶政事務所民國113年2月19日水戶字第1130000337號函等件為證,復有證人即相對人之弟曹金龍到庭具結證稱:我的父母說曹金田因為生病於4歲過世;
曹金田過世後有無去辦除戶我不知道;
曹金田沒有牌位,只有聽我媽媽說他幾歲就死了這樣等語明確,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應係在35年即其4歲時死亡。
是依前揭說明,相對人並非生死不明之失蹤人,當不適用死亡宣告程序,亦無經本院宣告死亡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至相對人之戶籍上尚未為死亡登記一節,要屬行政作業問題,聲請人應向戶政機關申請辦理,自非得以死亡宣告程序為之,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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