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亡,6,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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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淑華

相 對 人 古勇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古勇新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4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2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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