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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沈士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17,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9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40,25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09年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5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5,48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09年10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7,7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0年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38,35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㈤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9,49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㈥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9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6,5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9,14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㈧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0,256元 沈士宗 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92 002 新臺幣 255,486元 沈士宗 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52 003 新臺幣 297,729元 沈士宗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7 004 新臺幣 338,357元 沈士宗 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7 005 新臺幣 109,497元 沈士宗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2 006 新臺幣 86,531元 沈士宗 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4 007 新臺幣 189,144元 沈士宗 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0,256元 沈士宗 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2 新臺幣 255,486元 沈士宗 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3 新臺幣 297,729元 沈士宗 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4 新臺幣 338,357元 沈士宗 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5 新臺幣 109,497元 沈士宗 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6 新臺幣 86,531元 沈士宗 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7 新臺幣 189,144元 沈士宗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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