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淑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詹淑琴聲請發支付命令,雖於聲請狀內陳稱債務人向其申辦分期付款,未履行契約繳款,為此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債權人於聲請時提出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及客戶對帳單等文件,均為債權人單方面製作之文件,並未見債務人之簽名或蓋章,亦未有任何業經債務人簽名確認之電子認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具有詹淑琴簽章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影本,前開通知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債權人就前開事項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