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1676,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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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素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祝信律師即劉美珠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其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林助信律師(即劉美珠之遺產管理人)之住所在臺中市中區,另依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結果,林助信律師之事務所地址亦為臺中市中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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