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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楊智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32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6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10萬元,借款期間3年,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為1.625%)加年利率1%計付,合計以年利率2.625%按日計息,前項利息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第一年期滿後由借戶負擔利息,若借戶自第七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政府即停止利息補貼,由借戶負擔貸款利息;
前項利息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經查目前尚欠新臺幣30,321元。
如逾期繳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乙份為證。
㈡上開借款債務人自112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至今已逾期繳款3期,依契約書第十四條第1款之規定,債權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即可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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