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4496,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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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秋閎

代 理 人 鄒豐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宏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㈡提出票載金額新臺幣1,564,000元、730,000元之退票理由單。

(聲請狀證物有缺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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