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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順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秀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所聲請之3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7月11日」?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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