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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喜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韋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張韋杰為借款人之釋明文件。
(依所提借貸契約書,借款人非債務人)㈡清償期已屆至之證明文件(依所提文件,未見清償期為民國113年7月4日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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