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4639,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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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閔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彩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黃彩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陳怡如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㈡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附件:債權證明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保管債權人新臺幣4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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