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4881,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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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昶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16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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