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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順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已將借款交付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原提支票非債務人所簽發,亦未經債務人背書,應另提出已將借款交付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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