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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相對人
即債務人鄭仁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492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0,868元,自民國10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9,624元,自107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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