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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施瑪莉
債務人詹瑀薇
詹櫂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9,02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詹瑀薇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詹櫂豪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38,939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7月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5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99,028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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