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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水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美蘭、松靜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件債務人有二人,確認本件之債務類型?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並於事實及理由中敘明請求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
(依所附借據,松靜珠為連帶保證人)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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