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5102,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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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正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5,6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10年6月26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10萬元,借款期間3年,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113年7月1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為1.595%)加年利率1%計付,合計以年利率2.595%按日計息,前項利息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第一年期滿後由借戶負擔利息,若借戶自第七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政府即停止利息補貼,由借戶負擔貸款利息;

前項利息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經查目前尚欠新臺幣13,539元。

如逾期繳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乙份為證。

㈡債務人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民國116年8月25日止。

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4.49】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經查目前尚欠新臺幣202,124元。

 ㈢上開借款債務人自⑴113年3月1日、⑵113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依契約書第十四條第1款之規定,債權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即可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539元陳正達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95%002新臺幣202,124元陳正達自民國113年5 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49%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539元陳正達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台幣※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002新臺幣202,124元陳正達自民國113年6 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台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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