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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35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佳曉
債務人黃翠琪
方淑蓉
黃慧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8,1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翠琪邀同債務人方淑蓉、黃慧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8,11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翠琪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方淑蓉、黃慧榮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168,116元 | 黃翠琪、方淑蓉、黃慧榮 |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2.775% |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截止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168,116元 | 黃翠琪、方淑蓉、黃慧榮 |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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