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拍,57,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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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邱敏玲 

相  對  人  簡秋露 


          林桂碧 


          白宗坤 


          洪梅雪 


          張照煾 





          林美珍 


          張櫻桃 


          林鳳敏 


          簡維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

且此項當事人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判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簡秋露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81年間向聲請人之父親邱國樑借款,並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10月15日至111年10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嗣聲請人因分割繼承取得上開抵押債權並經登記,而聲請人執有簡秋露所簽發之本票4紙,到期日分別為81年7月11日、81年7月10日、81年10月31日、81年12月23日,清償期已屆至,經多次催討,簡秋露未依約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部分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桂碧、白宗坤、洪梅雪、張照煾、張櫻桃、林鳳敏、林壽陽、林美珍、簡維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林壽陽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惟林壽陽已於本件聲請前之106年11月11日死亡,有聲請人補正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林壽陽於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而聲請人仍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其此部分聲請即屬不備程序合法要件,且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四、又經本院於113年7月29日通知相對人簡秋露、林桂碧、白宗坤、洪梅雪、張照煾、張櫻桃、林鳳敏、林美珍、簡維專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張櫻桃、林鳳敏、簡維專逾期未表示意見,相對人簡秋露、林桂碧、白宗坤、洪梅雪、張照煾、林美珍等或提出買賣契約書及土地所有權狀等主張應保護其權利、或主張債務已清償、或為時效抗辯,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相對人所陳上情,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依前開說明,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是本件聲請除上開駁回部分外,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附記:
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財產所有人:簡秋露、林桂碧、白宗坤、洪梅雪、張照煾、張櫻桃、林鳳敏、林美珍、簡維專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南投市
包尾
771-2
13.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林桂碧
 2 南投縣南投市
包尾
771-47
22.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林美珍
 3 南投縣南投市
包尾
771-48
25.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林美珍
 4 南投縣南投市
包尾
771-49
28.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林美珍
 5 南投縣南投市
包尾
771-50
38.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簡維專
 6 南投縣南投市
包尾
771-51
40.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簡維專
 7 南投縣南投市
包尾
771-52
38.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林鳳敏
 8 南投縣南投市
包尾
771-53
34.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白宗坤
 9 南投縣南投市
包尾
771-54
26.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洪梅雪
10 南投縣南投市
包尾
771-55
24.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簡秋露
11 南投縣南投市
包尾
771-57
36.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張照煾
12 南投縣南投市
包尾
771-58
60.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張櫻桃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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